《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香港大中華通訊社  日期:2018-09-05 10:51:57  点击:11593  属于:中国新闻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拟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设开发区

 

  《条例(草案)》拟规定,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此外,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条例(草案)》拟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等方式开展工作。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

 

  《条例(草案)》拟规定,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涉及行政诉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将作为被告

 

  《条例(草案)》拟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开发区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承担主体责任。涉及行政诉讼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所属行政部门作为被告身份。

(香港华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