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方推进责任制改革 保护检察官办案积极性
来源: 中新网   日期:2017-04-07 16:45:06  点击:10807  属于:记者调查

  中新网广州4月7日电 (索有为 韦磊 王磊)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作为中央确定的首批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目前共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5400名,并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以此保护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

  据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介绍,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广东检方包括各级院负责人在内的综合部门检察官回归业务一线,2016年下半年,茂名三个试点院的副检察长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56件,广东省检察院民行处院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带领的办案组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2件。

  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对司法属性较强的审查起诉等案件中相关职权,除决定不逮捕、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外,其余的事项都最大限度赋予检察官决定权。2016年,深圳、汕头和佛山首批试点院审结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超过90%,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案件数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下降。

  广东检方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采用新型办案模式以来,共办结各类案件335件,同比增长91.4%,为历年最多,所办案件均未出现投诉控告、缠访闹访情况。试点改革三年来,广东检方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

  据了解,广东检方司法责任制改革将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中,明确只要出现了应当追责的情况,就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以保证严格公正文明办案;但另一方面,又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而且,对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规定由广东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为中立的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建议,其既有认定过错并建议给予惩戒处分的功能,也有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功能,保证了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广东检方构建检察官履职“案后评价”机制,2016年,全省共组织评查案件4722件,纠正各种瑕疵1785处。其中,深圳市检察院组织评查681件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对发现的107件瑕疵案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分类剖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龙子丹称,广东检方还强化对检察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全省去年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86115件、生效法律文书85584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854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均位居全国首位。在此基础上,聘请了100名律师担任广东检察机关首批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