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男子爱上别人儿媳妇 趁对方小便拿石头砸死1人
来源: 香港大中華通訊社  日期:2018-12-05 10:38:45  点击:11410  属于:今日头条

       原标题: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组,租住于茶陵县**镇墟**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16日、6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6年4月29日退回茶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5月2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甲在茶陵县**镇**村的被害人沙某某家承包了一片竹林,在此期间,结识沙某某的三儿媳贺某某,并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沙某某在查觉赖、贺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后告知了三儿子谭某某,后贺某某与赖某甲断绝来往。

       2015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摩托车(牌照:湘******)带沙某某到茶陵县**镇去了解芋头的市场行情。途经**街190医院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时,沙某某下车到柜台取款21898.56元,之后继续乘坐赖某甲的摩托车前往腰陂镇。赖某甲想起贺某某曾说过沙某某对她不好,其认为只要杀死沙某某就可以和贺某某和好,遂决定将沙某某杀死。当赖某甲载着沙某某行至湖南省彼县**乡**村**组的偏僻路段时,赖某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小便,沙某某则到路边斜坡下100米左右的树丛中小便。赖某甲趁机拾起路边的一块石头来到沙某某背后砸在其头部太阳穴处,将沙某某砸倒在地,随后又持石头继续朝沙某某的头、面、膝盖等部位猛砸数下,直到沙某某没有动弹后才停手。杀死沙某某后,赖某甲又将沙某某身上的17000余元人民币拿走,随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在茶陵县**镇中心小学旁租房内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沙某某系因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并颅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摩托车、车牌、雨衣、皮鞋、夹克等物证;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3、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存单、视频侦查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5、被害人沙某某取款视频;6、证人谭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刘某乙、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丙、赖某乙、刘某丁、贺诗秀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讯问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且在杀死被害人后盗走其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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