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资料图:香港楼盘 香港中通社图片
香港財经事务及库务局3月5日在回应印花税事宜时表示,特区政府在处理印花税事宜上,一直依法办事。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1)条,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无须缴付任何文书可予徵收的印花税。
第41(1)条就缴纳印花税的豁免並无附带条件。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可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在香港回归前,当时的英国政府亦获相同的印花税豁免。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部门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购买物业,特区政府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条豁免其缴交相关印花税。原则和第41条的一致。
財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不会评论个別个案或披露个別个案的相关资料。